社保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补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换领社保卡:
(一)社保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写的;
(二)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四)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保卡的。
补(换)社保卡的,原卡社保功能自新卡启用之时即注销。
社保卡丢失的,持卡人可通过“我的宁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国家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申请补领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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