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距60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距60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 养老金计发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5(年龄≥65周岁)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而适时上调(当地政府提高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
养老金终身按月领取,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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