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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风险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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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风险责任应由信托公司承担,但若信托公司履行了职责,损失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托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状况等;无效的信托行为包括违法目的、财产不确定等。在实践中,风险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法律分析

一、信托财产的风险由谁负责?

信托产品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好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哪些信托行为是无效的?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实上,对于信托财产的风险承担问题,应该提前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清楚,在司法实践中,像是不动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会贬值,也有可能市场价格会上涨,所以,信托财产的风险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信托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语

信托财产的风险责任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如果依法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信托公司未能履行好义务,造成损失,则应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在信托合同中,还应明确信托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等。同时,应避免无效的信托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在实践中,信托财产的风险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与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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