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6、法律依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