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条款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而设立的,但其是否针对特定地域范围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在本行业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相似的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就限制劳动者在离开本企业后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经营活动事项达成约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履行约定,但该条款未明确限定地域范围的,不得限制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合法从事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竞争条款是指雇佣关系中的一种约定,在合同中规定员工离开公司后在特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性的工作或经营活动。禁止竞争条款对员工的自由职业选择权产生了限制,但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竞争条款必须合理,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法律依据: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雇主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应当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协议,明确限制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和限制期限,并在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不得规定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从事本行业的工作。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禁止竞业限制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不能妨碍劳动者的自由职业选择权,不能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因此,在禁止竞争条款所涉及的领域内寻求合法竞争的可能性,需要根据禁止竞争条款的具体约定及所涉及的行业、地域范围和限制期限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分析。如果禁止竞争条款不合理或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制,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乘人之危达成口头协议是否有效乘人之危达成口头协议,如果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则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后是无效的。显失公平的口头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协议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乘人之危达成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乘人之危达成的口头协议效力待定。如果受损害方未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请求撤销协议的,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受损害方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请求撤销的,该合同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无效,并且自始无效。挂靠经营协议是否有效挂靠经营协议一般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对该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不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2.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如果存在反垄断法问题,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结合、限制、影响价格,垄断市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在合同中采取排除、限制竞争条款,限制垄断者之间的合作。因此,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不得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等条款,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雇佣人员之间的协议,一般用来限制被雇佣人员离职后在同行业从事竞争活动的行为。反垄断法则是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垄断协议等行为。竞业限制合同可能与反垄断法冲突。因此,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竞业限制合同,不能危害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雇用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应当合理,约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买卖、服务、建设合同等经济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由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因此,在制定竞业限制合同时,应当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范围、时间、地域等限制内容,不得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要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1种观点: (一)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三)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五)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一、签竞业禁止协议要注意什么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二、劳动者违反竞业条款限制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对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予以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8条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法律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3种观点: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技能比较单一的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3年左右。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二分之一。6、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竞业禁止的时间是劳动者的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的两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合法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约束力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协议无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1、竞业限制的期限超过两年;2、没有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竞业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竞争条款在合同中起到保护企业利益的作用,但若存在歧视性,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歧视性的评估需考虑禁止竞争条款的范围、限制时间和地域范围等因素。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竞争条款应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2.《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禁止经营者利用竞争限制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包括禁止竞争条款。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因此,在制定禁止竞争条款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证其不具有歧视性,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第2种观点: 核心内容: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下面由为您介绍限制竞争行为要件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本质上同属破坏竞争的行为;但是,在行为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第二,行为的特定性,即主体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行为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一方面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1、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该行为主体可以是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优势经营者,还可以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竞争行为的客体,是针对竞争对手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或经营行为进行限制、阻碍、强制、排斥而产生的限制作用。3、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是滥用或凭借行为人的自身经济优势,或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形成的联合行为与共谋手段。4、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就是达到限制、排挤或排斥竞争对手,以保持和稳定自身经济优势地位,不断获取超额经济利润。5、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结构和竞争机制的合理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竞争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其他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在一定时限内在相应行业或地域内与用人单位从事竞业活动的规定。在制定禁止竞争条款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 合理性:禁止竞争条款应该考虑到是否合理,包括行业、地域、时间等限制是否过分,是否对劳动者的合法职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2. 法律性:禁止竞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是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竞争法规定。3. 公平性:禁止竞争条款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双方的平等地位,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限制范围必须相适应,不得过度限制;(二)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特定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应当给予竞业人一定的经济补偿。”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竞业协议应当履行以下条件:(一)与限制范围必须相适应,不得过度限制;(二)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特定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应当给予竞业人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