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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口头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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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口头协议怎样认定无效1、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口头协议无效;2、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口头协议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口头协议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口头协议无效;5、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口头协议无效。二、口头协议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合同无效五种情形的规定是什么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规所禁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前提是该口头协议是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头约定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一般都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1、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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