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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1种观点: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关联法规:第二条利用外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利用外资情况,对我国(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和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债务、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提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研究宏观决策、制定计划、对外交流提供服务。第三条我国所有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以及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作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本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四条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按照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全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利用外资统计的定期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统计局批准。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五条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法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确定利用外资统计的范围和分类:一、对外借款。它是指由我国、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借入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等。由我国和授权部门对外提供担保的借款,也列入对外借款统计。对外借款按资金来源划分为:1.外国贷款。包括混合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地区性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3.出口信贷。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但不包括国家进口计划中用国家外汇支付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包括国家批准的商业贷款项目,有权对外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的单位,以及中国银行按利用外资计划借入的各种现汇资金;5.对外发行债券、股票。二、外商直接投资。它是指依法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项目合同,由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对企业的投资(包括外商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也列入本统计范围。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按现行法规划分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合作开发,指依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批准的项目合同。三、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以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1.补偿贸易。(不包括易货贸易)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2.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3.国际租赁。只限于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有权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关联法规:

第2种观点: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对外开放以来,全国各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这些企业陆续投产开业,进出口贸易业务量越来越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占全国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逐年增加,已经成为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情况,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中,专项设置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出口(进口到货)分国别(地区)统计月(年)报表”(贸统7表)。几年来,大多数地区和单位都能按要求上报,但是也有不少地区、单位没有按“贸统7表”的要求填报,还存在以下问题:1.报表准确、及时性不够。有些地方强调项目多、地点分散等困难,不能按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影响全国进出口统计的综合汇总。2.统计渠道没有疏通、理顺。有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计划统计工作与正常外贸计划统计工作不在一个部门,而“贸统7表”规定由主管外贸统计的部门填报。由于部门间工作未很好衔接,造成互相扯皮,不能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影响了统计报表的正常上报。3.有的地方、部门没有建立健全必要的机构和配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专职人员,统计信息和资料来源得不到保证,统计数字漏报和缺报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的全国汇总工作。为保证在全国对外贸易进出口统计中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领导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情况,请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于九月底前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并明确该项工作的归口负责单位,认真执行《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承担的计划统计任务建立专门机构相应配备统计人员和必要的专业设备。统计人员要严格按《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今后,对能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报表的地方和部门通报表扬;对不能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的地方、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或采取其它行政手段。

第3种观点: 一、投资总额的概念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二、确定投资总额的作用1、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3、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三、投资总额的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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