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对外开放以来,全国各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这些企业陆续投产开业,进出口贸易业务量越来越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占全国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逐年增加,已经成为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情况,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中,专项设置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出口(进口到货)分国别(地区)统计月(年)报表”(贸统7表)。几年来,大多数地区和单位都能按要求上报,但是也有不少地区、单位没有按“贸统7表”的要求填报,还存在以下问题:1.报表准确、及时性不够。有些地方强调项目多、地点分散等困难,不能按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影响全国进出口统计的综合汇总。2.统计渠道没有疏通、理顺。有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计划统计工作与正常外贸计划统计工作不在一个部门,而“贸统7表”规定由主管外贸统计的部门填报。由于部门间工作未很好衔接,造成互相扯皮,不能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影响了统计报表的正常上报。3.有的地方、部门没有建立健全必要的机构和配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专职人员,统计信息和资料来源得不到保证,统计数字漏报和缺报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的全国汇总工作。为保证在全国对外贸易进出口统计中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领导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情况,请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于九月底前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并明确该项工作的归口负责单位,认真执行《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承担的计划统计任务建立专门机构相应配备统计人员和必要的专业设备。统计人员要严格按《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今后,对能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报表的地方和部门通报表扬;对不能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的地方、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或采取其它行政手段。
第3种观点: 一、投资总额的概念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二、确定投资总额的作用1、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3、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三、投资总额的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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