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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疫要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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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 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 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或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 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 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 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 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海关。 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 第十条 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物发生退载,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装船完毕前向海关报明。 第十一条 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还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都必须接受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的检查。具体来说,按照《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的规定,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和集装箱的通关检查、技术性检查、一般检查、卫生检查,以及安全检查等。而检查的标准则是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如货物品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他们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检查合规、公正、透明。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船东,将受到罚款、扣留船只等处罚措施。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为保障中国口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检查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如何避免?在口岸检查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检查程序不规范、检查人员渎职、船舶本身有安全隐患等。为避免这些问题,在口岸检查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检查人员培训,完善检查制度,提升检查设备和技术水平,同时船舶方也应当主动配合检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的实施,为中国口岸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检查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船舶安全、货物品质标准符合要求,给广大民众带来更好的出入口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五十二条 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小型船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法律客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法律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2种观点: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检查、监护与管理手续也在不断完善。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管理关系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的切身利益。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四)涉嫌载有危害、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边防检查的目的是检验交通运输工具是否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或危害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做到有效防范、打击、走私等口岸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提高国家形象。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还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都必须接受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的检查。具体来说,按照《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的规定,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和集装箱的通关检查、技术性检查、一般检查、卫生检查,以及安全检查等。而检查的标准则是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如货物品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他们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检查合规、公正、透明。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船东,将受到罚款、扣留船只等处罚措施。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为保障中国口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五十二条 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你好,下面就海事行政处罚证据问题回答如下:本文试从三个方面论述海事行政处罚证据问题。证明责任是证明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法系,对证明责任都有多重含义的解读。在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分为说服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两部分;而在法系中,证明责任又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从近代我国自日本引进证明责任的概念以来,在对证明责任的理解逐渐深化之后,最终形成了双重含义的通说。但海事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其证明责任又与传统意义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本文着重对海事行政处罚中证明责任的含义、种类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对海事行政处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以及对整个证明过程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传统证据法中,证明标准是在民事证据、刑事证据方面展开讨论的。因此,首先对两大法系中的民事、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考察。在英国证据法中,依照案件性质和证明责任的不同,规定了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在美国证据法,乃至法系证据法中也有类似的证明标准。而在行政程序中,也有一些较为独特的证明标准,如实质性证据标准和排除滥用职权标准,在本文中也作了阐述。最后,针对海事行政处罚涉及利益的大小,对海事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分类。在海事行政处罚中,所要审查的证据通常带有海事证据的特点,因此首先分析了几种法定海事证据的特点和收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为下文的证据审查打下基础。行政程序言词审理和案卷排他制度是对行政程序进行审查的两项基本制度,这两项基本制度在海事行政处罚中也有所体现。行政诉讼是审查性诉讼,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态度在行政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两大法系司法机关审查态度的比较、分析基础之上,也对人民对海事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态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同时也指出了在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审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建议随着我国相关行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借鉴英美国家先进经验,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针对事实和法律的二元审查制度。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第三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3种观点: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停航、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船舶的检疫要求,中国境内的所有船舶将被延迟14-21天,具体取决于其以前停靠的港口。 这是中国实施的一项新规定。 除非检疫期结束,否则港口不允许船只入境。这也导致船只在港口等待,并导致进一步拥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法律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3种观点: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如下:1、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2、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3、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4、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船舶检验方法如下:1、法定检验:系指对船舶检验的相对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规和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检验规范或认可的等效规范的检验活动。法定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承担;2、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船舶在性能上的可靠性和竞争力,由船级社对船舶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入级检验由依法注册的船级社或者境外船级社的业务机构实施;3、公证检验:系指由于行政、司法或者民事的需要,对船舶检验的相对物在特定时间、环境和条件下的性能进行鉴定的检验活动。公证检验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综上所述,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律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第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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