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2010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上述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人员组成等信息将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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