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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3号--指定37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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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自2005年4月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华莹路380号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67900002 传真:67913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加州分理处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帐号:233090203711 特此公告。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2010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上述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人员组成等信息将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1种观点: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1988-2-25 执行日期:1988-2-25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特此公告专利局

第2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发文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自2003年5月2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  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20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2282973  传  真:228297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长江分理处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帐  号:35000739290144085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十九号公告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第1种观点: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1988-2-25 执行日期:1988-2-25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特此公告专利局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第1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自2005年4月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华莹路380号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67900002 传真:67913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加州分理处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帐号:233090203711 特此公告。

第2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发文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自2003年5月2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  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20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2282973  传  真:228297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长江分理处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帐  号:35000739290144085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田力普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审查指南全文

第1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出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由扉页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页构成。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原稿色彩出版。  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式样附后。  附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自2005年4月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华莹路380号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67900002 传真:67913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加州分理处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帐号:233090203711 特此公告。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增强 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 法规 ,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 专利 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 商标 、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综上所述,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加强产权保护,法律先行,应当健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框架,包括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 、 侵权责任法 等。作为企业,也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对取得的专利尽快注册登记。法律客观:一、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建议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知识产权侵权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二、知识产权基本状况保护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在于,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9日表示,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据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防止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第2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批准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和制度。(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措施。(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七)完成党、交办的其他任务。(八)职能转变。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九)有关职责分工。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令第706号)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文日期:2002-04-27 实施日期:2002-04-27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现有令、公告以及其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下列令、公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局 长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废止的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九号  二、废止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二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六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二号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六号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2.《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4.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  5.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  6. 《〈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7.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国专利局公告中著录事项变更收取手续费的规定》的通知

第2种观点: 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1995-03-05 实施日期:1995-03-05 发文机关: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同意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意见,将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出发,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和监督。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地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应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加强知识产权的工作计划,建立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技、文化等部门和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坚决查处和制裁违法侵权活动,特别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大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侵权行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 三、在重点执法期间内,查处的主要对象是音像制品、书刊和计算机软件盗版盗印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的重点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对涉嫌侵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线和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等生产和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要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应的认证、许可制度和执法队伍。 四、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按系统上报,由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汇总报。                                                      一九九五年三月五日

第3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1-11-28 执行日期:2001-11-28   经决定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1.中国专利局第十四号公告   2.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   3.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   4.专利收费标准   5.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6.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7.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1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1种观点: 授予专利权如何公告根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公报的形式向公众告知专利权的授予事项的行为。公告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前提条件。一、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二、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专利法》第六十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三、专利有效期可以延续吗专利权是有期限的,有效期不可以延长。根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根据《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根据《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发文日期:2000-03-27 实施日期:2000-03-27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指定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表有限公司、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集佳商标专利事务所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委托代理,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指定上述专利代理机构为代理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来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特此公告。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1种观点: 根据《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和《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为了保证专利代理机构顺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专利代理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机构。 这次脱钩改制的原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进行脱钩改制的同时,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维护广大专利代理人的积极性。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实行联合,实现规模化发展。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脱钩改制的范围是:由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兴办或挂靠的专利代理机构。没有挂办单位或已经实现自收自支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证社会中介机构与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和本意见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内容和要求 脱钩的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应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按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要求与挂办单位彻底脱钩。 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脱钩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 1.合伙制 由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专利代理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要求 1.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原机构的基础上进行脱钩改制,不得同时分设若干机构。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原机构的法律责任,继续完成所有尚未完结的专利业务,不得造成业务中断。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在脱钩改制方案的实施阶段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办理各项申请案件的变更手续和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3.未提出脱钩改制方案而停办的专利代理机构自2001年2月1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由挂办单位和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其通知委托人并妥善处理未结事项。原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在3月1日前与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或转委托事宜,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案件变更手续和机构注销手续。上述机构承接的、、地区的专利申请必须办理转委托手续。 4.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制定原委托关系的具体处理或衔接方案,对各项尚未完结的申请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不得以脱钩改制为由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予以处罚。 5.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工商注册登记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脱钩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并且应以全国已有机构的名称为检索范围。 四、脱钩改制的步骤和时间脱钩改制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制定方案阶段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省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或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方案应当由挂办单位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参与制定。应当制定的方案包括: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专利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及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业务关系及档案管理的衔接方案等。整体方案完成,经挂办单位批准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实施阶段 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由挂办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监督。主要任务有:安置人员;处置资产;整理业务档案;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案件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和机构注册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 检查验收阶段 专利代理机构将完成的脱钩改制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经挂办单位认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材料进行核实,签属意见并盖章,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应将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完成情况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材料进行复核,并在200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验收。 五、其他 为了维护国家重大利益和保密专利工作的要求,在涉及国防保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可以有少数不实行脱钩改制。今后,这类机构不再进入社会承揽业务。具体名单由国防专利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为了配合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成立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期间暂停审批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工作。 为了做好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2000〕51号文件精神,各挂办单位应当在人员安置、财产界定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在社会保障、业务处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的资产因素。 为了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免收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办理各项著录事项变更的费用。 附: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 附件: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 1.挂办单位对脱钩改制的书面意见; 2.专利代理机构产权界定结果、资产处置协议书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 3.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人事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手续; 4.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或章程; 5.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验资报告; 6.原各项委托关系的处理方案、业务档案的移交情况说明; 7.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料; 8.专利管理机关签属意见的专利代理机构完成脱钩改制的书面报告。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发文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经商最高人民,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6号发文日期:2003-04-04 实施日期:2003-04-04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6号  为了方便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春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春专利代办处自2003年4月2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  位:国家知识产权春专利代办处  地  址:吉林春市朝阳区文化胡同2号  邮政编码:130051  电  话:31693  传  真:0511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分行光明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春专利代办处  帐  号:4200220229200016604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四日

第1种观点: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3号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200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3号指定37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以下37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1.北京隆天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北京高博隆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北京德琦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北京中原华和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6.北京元中专利事务所   7.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9.北京同立伟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0.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2.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3.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4. 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   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6. 北京东方亿思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7. 天津市才智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8. 沈阳科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9. 吉林长春新纪元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 上海开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21. 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22. 上海新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23. 南京经纬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4.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25. 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26. 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27.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28.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29. 青岛联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0. 武汉开元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1. 湖南兆弘专利事务所   32.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3. 深圳市中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4.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35. 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6. 广州知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7.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2种观点: 1.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 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  4. 绍兴华知专利事务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指定广州市专利事务所等四单位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发文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指定广州市专利事务所、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专利服务中心、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委托代理,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指定上述专利代理机构为代理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来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  特此公告。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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