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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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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关税优惠,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并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2种观点: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关税优惠,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并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商品目录┌────┬─────────────────────────────┐│商品编号│商品名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果购买的外商自带车发生事故或损坏,不可以申请申请重新进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五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第七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出境原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人员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第1种观点: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颁布日期】2000年07月2日【实施日期】2000年07月2日【正 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并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果购买的外商自带车发生事故或损坏,不可以申请申请重新进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五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第七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出境原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人员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果购买的外商自带车发生事故或损坏,不可以申请申请重新进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五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第七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出境原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人员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第1种观点: 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卫生厅、文化厅、厅、消防总队《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工作的意见 为理顺当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筹建、经营之间的关系,畅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渠道,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法律、行规、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和需要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予认真贯彻执行。 二、为协调审批、登记环节的关系,从既便于企业设立登记又有利于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原则出发,下列前置审批项目按以下办法办理: 环境保护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办理登记注册。个别一时无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由环保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筹建的通知函,先办理登记注册,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卫生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的企业,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尚属筹建阶段的企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筹建的通知函,先办理登记注册,后补办卫生许可证。 文化娱乐场所 设立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企业,应持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批准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尚属筹建阶段的企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筹建的通知函,先办理登记注册,后补办批准文件、证件。 从事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经营的企业,应先取得机关审批同意的文件、理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尚属筹建阶段的企业,由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筹建的通知函,先办理登记注册,后补办审批同意的文件、证件。 消防 企业设立、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消防规定标准,经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后办理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尚属筹建阶段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由消防机构出具同意设立筹建的通知函,先办理登记注册,后补办批准文件、证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持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筹建通知函的企业,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未取得前置审批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取得前置审批的文件、证件并换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于已设立的企业,需提供前置审批文件而未能提供的,在办理年检时,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对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卫生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检;对严重违反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企业,未取得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检;对其他企业先予以办理年检,给予一定的期限补办有关手续,但时间最迟不超过2001年年底。企业凭前置审批文件、证件换发新式营业执照,逾期未能提交的,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附:公司设立筹建通知函

第2种观点: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一、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有哪些投标文件一般包含资信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个部分。资信部分包括公司资质、公司概况等内容,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公司业绩和各种证件、报告等相关内容。技术部分包括工程的描述、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方案,人员配置、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技术相关资料。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材料价格表及合同条件等。二、工商减资流程要点(一)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或者其授权的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二)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三)办理前置审批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例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即向商务部门(局、委员会、部)申请减资审批,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四)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五)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六)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三、企业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向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下载,或者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二)填写《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的备案登记材料: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核准。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第四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等方面手续。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第十五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第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令第34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一、装修工程需要立项吗装修工程不需要立项。需要立项的项目如下:1、财政预算投资类、财政注入资本金类、银行性贷款类、外国贷款类项目采用审批制,属于内部审批,要求比较严格,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节能手续、符合稳评条件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稳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等;2、企业自主投资的列入《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资项目,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产业调整指导目录》中类项目等采用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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