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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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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自2005年4月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华莹路380号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67900002 传真:67913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加州分理处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帐号:233090203711 特此公告。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2010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上述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人员组成等信息将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1种观点: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1988-2-25 执行日期:1988-2-25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特此公告专利局

第2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发文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自2003年5月2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  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20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2282973  传  真:228297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长江分理处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帐  号:35000739290144085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十九号公告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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