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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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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 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 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或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 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 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 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 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海关。 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 第十条 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物发生退载,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装船完毕前向海关报明。 第十一条 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还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都必须接受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的检查。具体来说,按照《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的规定,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和集装箱的通关检查、技术性检查、一般检查、卫生检查,以及安全检查等。而检查的标准则是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如货物品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他们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检查合规、公正、透明。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船东,将受到罚款、扣留船只等处罚措施。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为保障中国口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检查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如何避免?在口岸检查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检查程序不规范、检查人员渎职、船舶本身有安全隐患等。为避免这些问题,在口岸检查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检查人员培训,完善检查制度,提升检查设备和技术水平,同时船舶方也应当主动配合检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的实施,为中国口岸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检查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船舶安全、货物品质标准符合要求,给广大民众带来更好的出入口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五十二条 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小型船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法律客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法律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2种观点: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检查、监护与管理手续也在不断完善。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管理关系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的切身利益。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四)涉嫌载有危害、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边防检查的目的是检验交通运输工具是否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或危害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做到有效防范、打击、走私等口岸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提高国家形象。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还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都必须接受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的检查。具体来说,按照《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的规定,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和集装箱的通关检查、技术性检查、一般检查、卫生检查,以及安全检查等。而检查的标准则是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如货物品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他们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检查合规、公正、透明。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船东,将受到罚款、扣留船只等处罚措施。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为保障中国口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五十二条 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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