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先需要经过企业的董事会决议通过,让投资方(也就是股东)和商务部门批准。2.然后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并进行公告。3.出具税务(包括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注销,让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对外汇登记证进行注销,对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注销,对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注销。4.最后将劳动登记证进行注销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海关进出口权注销需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英文名称;6.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中英文对照;7.公司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复印件;8.公司注册产权证复印件;9.时间经营地址产权证复印件;10.公司一套章;11.开户许可证原件。一、公司定向增资扩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5、法人身份证原件;6、原公司章程;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8、开户许可证原件;二、公司怎么办理社保开户社保开户流程:1.事先必须将资料准备好: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在所在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单位社会保险的网上登记,并且打印社保官网生成的【预登记文件】。有的区在网上登记后还需要约号前往社保中心。3.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单位公章、法人章】准备好。此外,部分地区为了能让企业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而非现金的方式缴纳社保费用,会要求企业在进行社保开户之前前往银行办理【银行社保费用代扣协议/意向书】,开户的时候必须将这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准备好。4.拿着打印的【预登记文件】,以及第3点中所述材料,前往指定社保中心(通常是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的社保中心)现场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登记完成后社保中心会发放《社保登记证》。并按要求购买和激活企业社保数字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出口开具时间问题 出口是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的一个重要单证。 出口退税 要求企业提供的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 专用及出口的开具时限要求在该笔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前开具。 2、出口企业销售处理问题 (1)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做销售处理(月底结帐后出口的货物可在次月做销售处理)。 (2)生产企业产品按FOB价出口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做销售处理;按CIF价出口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能准确确认出口报关单所注明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后做销售处理。 3、外贸企业国内采购原料加工出口问题 目前外贸企业出口方式呈现新的特点,即在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再出口。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出口货物名称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所提供的专用上的货物名称不符,且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从这种方式已退税申报情况看,存在加工合同简单、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管理,明确如下要求; (1)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同时提供主料与加工费的专用,如两者中只能提供一张专用(主料或加工费),将按单证不齐予以征税。 (2)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原料 购销合同 和委托加工合同内容要详细、规范。即购进原料在购销合同上要有详细的数量、单价、金额、结算方式、运输方式等;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注明单耗、损耗以及所提供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数量等。 (3)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不能高于出口汇率。如出现换汇成本高的问题,按第三条规定调整后计算退税额。 (4)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出口商品分别是按原料和加工商品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原料与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一致的,可统一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为确保退税率使用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原料的出口商品编码,以便退税机关查询和确定退税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出口开具时间问题 出口是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的一个重要单证。 出口退税 要求企业提供的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 专用及出口的开具时限要求在该笔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前开具。 2、出口企业销售处理问题 (1)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做销售处理(月底结帐后出口的货物可在次月做销售处理)。 (2)生产企业产品按FOB价出口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做销售处理;按CIF价出口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能准确确认出口报关单所注明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后做销售处理。 3、外贸企业国内采购原料加工出口问题 目前外贸企业出口方式呈现新的特点,即在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再出口。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出口货物名称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所提供的专用上的货物名称不符,且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从这种方式已退税申报情况看,存在加工合同简单、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管理,明确如下要求; (1)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同时提供主料与加工费的专用,如两者中只能提供一张专用(主料或加工费),将按单证不齐予以征税。 (2)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原料 购销合同 和委托加工合同内容要详细、规范。即购进原料在购销合同上要有详细的数量、单价、金额、结算方式、运输方式等;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注明单耗、损耗以及所提供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数量等。 (3)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不能高于出口汇率。如出现换汇成本高的问题,按第三条规定调整后计算退税额。 (4)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出口商品分别是按原料和加工商品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原料与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一致的,可统一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为确保退税率使用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原料的出口商品编码,以便退税机关查询和确定退税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发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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