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二批通过2010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上述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人员组成等信息将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1种观点: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1988-2-25 执行日期:1988-2-25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特此公告专利局
第2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发文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自2003年5月2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 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20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2282973 传 真:228297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长江分理处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帐 号:35000739290144085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十九号公告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第1种观点: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1988-2-25 执行日期:1988-2-25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特此公告专利局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同意的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四、人民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有关人民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第1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自2005年4月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华莹路380号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67900002 传真:67913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加州分理处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帐号:233090203711 特此公告。
第2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发文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号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自2003年5月2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 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20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2282973 传 真:228297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长江分理处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哈尔滨专利代办处 帐 号:35000739290144085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田力普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审查指南全文
第1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出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由扉页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页构成。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原稿色彩出版。 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式样附后。 附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执行日期:2005-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或出具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二、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颁发或出具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三、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旧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不予更换为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 四、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采用A4规格、竖排版。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在专利证书首页之后增设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单行本或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五、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中,如果专利说明书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第101页之后的内容以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续本形式出现,在封面右上角标识有“续”字。 六、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附后。 附件: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式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及社会公众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自2005年4月6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费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华莹路380号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67900002 传真:67913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加州分理处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 帐号:233090203711 特此公告。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增强 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 法规 ,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 专利 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 商标 、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综上所述,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加强产权保护,法律先行,应当健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框架,包括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 、 侵权责任法 等。作为企业,也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对取得的专利尽快注册登记。法律客观:一、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建议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知识产权侵权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二、知识产权基本状况保护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在于,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9日表示,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据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防止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第2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批准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和制度。(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措施。(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七)完成党、交办的其他任务。(八)职能转变。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九)有关职责分工。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令第706号)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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