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转口贸易计入专门贸易吗

转口贸易计入专门贸易吗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对外贸易中,进料和来料是加工贸易的两种主要经营方式,出口货物分别享受退(免)税与免税,由于贸易方式与税收密切相关,是进料还是来料,是退税还是免税,税负低是主要影响因素。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是贸易。进料加工是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技术设备,出口企业根据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将成品出口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二是风险。进料加工使用外汇占用周转资金,承担着出口货物质量与国外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不占用资金,也不考虑销售存在的风险。三是物权。进料加工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是买入与卖出的交易关系。来料加工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之间是受托与委托的协议关系。四是税收。进料加工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 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免征 消费税 。外贸企业执行“免、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原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税收比较与分析 在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的占比、征退税率之差的大小以及出口价格的高低,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对进料还是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在同等条件下,看点就是税负的差异(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一)征、退税率之差的大小 按照税法规定,外销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积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在外销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征、退税率之差越大,出口企业所要承担的成本税负就越高。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A为国外客商B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组成计税换算为人民币的价格为2000万元,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换算为人民币的总价格为5000万元(单证收齐)。假设货物全部出口无内销发生,其加工所耗国内购进的料件及其他费用进项税额为70万元人民币,适用税率为17%, 出口退税 率为13%,试分析出口企业选择进料还是来料加工较为合适。 1.采用来料加工方式:3500万元的出口货物免税,70万元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成本自行负担,其应 纳税 额为70万元。 2.采用进料加工方式:3500万元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进口料件2000万元所计算的免税税额不予办理退税,应在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抵减。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3500-2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0-(70-6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500-2000)×13%=195(万元) 则退税为10万元,免抵税额为185万元。如果考虑免抵税额参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 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计算,那么,其税费为18.5万元。 从以上假设的条件看,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企业应纳税额为零,只缴纳了18.5万元的税费,税负小于来料加工应缴纳的税款。 再假设,如果将原退税率13%下调为5%,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5%)=1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180)=1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2000)×5%=75(万元) 则免抵税额为75万元,其缴纳税费为7.5万元。如果采用来料加工,在税负上要少于进料加工方式。 (二)进口料件占比的多少 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国内耗料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税额的计算。 延用上例,如将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调增为90万元,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减为1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15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90-8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1500)×13%=455(万元) 其退税为10万元,免抵税额为250万元,缴纳税费为2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70万元,税负大于进料加工缴纳的25万元税费。 相反,如将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调减为10万元,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增为30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300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10-2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3000)×13%=260(万元) 其免抵税额为65万元,缴纳的税费为6.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为10万元,税负小于进料加工的16.5万元应缴税款。 (三)出口货物价格的高低 延用上述案例,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如将出口价格上调为50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2000)×(17%-13%)=1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1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2000)×13%=390(万元) 其免抵税额为390万元,缴纳的税费为39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为70万元,税负小于进料加工万元的应缴税款。 相反,如将出口价格下调为2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2500-200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500-2000)×13%=65(万元) 其退税为50万元,免抵税额为15万元,税费为1.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为70,税负大于进料加工1.5万元的应缴税款。 选择与效益 综上分析,加工贸易的选择必须要考虑以上三种条件,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 (一)当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较小,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小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因为在退税额中要抵减的进口料件不予退税额相对较少,应办理退税的实际数额就大。另外,征、退税率之差较小,则进项税转出的就少,相比之下容易形成留抵税额带来退税。 (二)当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较大,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大时,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因为来料加工免税与征、退税之差大小无关,并且进口料件较大则说明国内耗料较少,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部分相对变小,所承担的税负相对变少,又不动用资金购买进口料件。相比之下,进料加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变大,有时在无内销的前提下也能形成倒缴税现象。

第2种观点: 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是: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简单来说,进料加工就是指境内企业向境外购买料件,在境内加工成成品后出口,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都是境内企业。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照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照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商品的外形、装潢及商标等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质量、性能、工艺及用途等是商品的物质内容。按照物质原则区分,同一数量的同种商品必须同质。如果严格细分,商品的物质特征就有无限多种,例如,人们根据面粉的精细程度,把面粉区分为标准粉和精粉两种。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虽然都能收看电视节目,但因由于性能上的差异而成为不同的电视机。矿泉水与自来水虽主要都是H₂O,但因所含的其他矿物质的不同而成为不同的商品。大筒装的可口可乐与一拉罐装的可口可乐是不同的商品。把商品从物质特征上加以区分,这在商业竞争中是非常重要的,厂家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竭力标榜和宣传自己产品的物质特征,如优越的性能、精细的工艺、美的享受、舒适的感觉、不同的商标等等,广告宣传就是如此。一般贸易出口的流程大体可分为:交易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和履行合同阶段。交易磋商前的准备阶段是交易磋商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履行合同的基础,而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键阶段。

第3种观点: 区别主要在于:(1)进口料、件的来源不同:进料加工加工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由我方用外汇购买。而来料加工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则由外商无偿提供。进料加工的风险比来料加工的风险大。(2)进出口货物的买卖方不同:进料加工由于各作各价,因此进口物料的外商不一定就是我成品出口的买方。而来料加工加工的进出口货物买卖方必须是同一外商。(3)外商的结算不同:进料加工项下的我方出口货物,外商按一般贸易方式付款,我方收取外汇。而来料加工项下的我方出口货物不作价,我方只按约收取工缴费。(4)退税的方式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方式;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的方式。来料加工视同销售免税货物,所以耗用的境内购进的材料负担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进料加工视同销售自产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可以抵扣购进材料负担的进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企业产品出口需要的手续: 1、备案登记。到外经贸厅办理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检疫备案代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去商务局(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这是第一个环节。1、按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如是变更,则下载空白登记表在电脑上填写)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向海关申办《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地税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3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生产企业出口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进出口报关流程。生产企业出口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企业章程、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原件。海关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好证书并通知企业去领,企业就可以购买电子口岸并刻报关专用章。如果企业没有报关员,可以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价格为50元一本。法律分析一、生产企业出口需满足哪些条件1.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原件及复印件;3. 企业章程正本原件及复印件;4. 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5. 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这两个表格需要向海关提供空白表格填写。8、身份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环节,除了身份证,所有证照都需要提交原件去核验的。海关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好证书,通知企业去领。有了证书,就可以去购买电子口岸了。具体的手续有点忘记了,想起来再加进来。另外有了证书,就可以刻报关专用章了。刻章的手续就不说了。按照海关的指示去办吧。如果企业没有报关员,需要委托别人报关,这个时候就可以到报关公司去买《代理报关委托书》,价格是50元一本,一本大概有33份这样。二、进出口报关流程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拓展延伸报关公司是企业完成报关手续的重要合作伙伴。它们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企业与海关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企业进出口贸易活动合法、合规地进行。以下是报关公司如何帮助企业完成报关手续的几个方面:1. 报关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报关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海关法规和规定,减少企业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的风险和成本。2. 报关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了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制度和流程,可以为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报关信息和建议,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海关规定而产生的报关延误和罚款等风险。3. 报关公司可以协调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关系,积极沟通和协调,确保企业进出口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4. 报关公司还可以提供专业的报关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提高报关技能和能力,让企业更加熟练地掌握报关流程,提高报关的准确性和效率。综上所述,报关公司通过提供专业的报关服务、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协调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提供报关培训和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完成报关手续,降低企业因不了解海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效率和竞争力。结语生产企业出口需满足以上条件,包括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章程、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企业法人、负责人、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报关流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企业可以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并购买代理报关委托书。法律依据反补贴条例(2004-03-31) 第五十五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10-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法律客观:《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条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法律客观:《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条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3种观点: 出口加工区是批准的 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出口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 海关 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 海关 在出口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对进、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关场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模式 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模式与传统的家馆模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监管手段上,强化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用电子数据传输衔接海关之间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监管模式; 2、区域监管上,强化对区域的整体监管,简化对逐个企业的管理; 3、加工贸易业务监管上,强化对企业开展的加工毛业务的整体管理,简化对逐个合同的管理; 4、货物通关监管上,强化对进、出出口加工区卡口时的实际监管,简化办理通关的手续,逐步满足现代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具体监管模式是: 一、还对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 (一)合同审批 出口加工区内新开展加工贸易项目企业的审批,由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负责,在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确定其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情况,以后企业如在规定的范围内进出货物,不必向管委会报批,如需更改经营范围、扩大加工能力,则需作变更审批。 (二)合同备案 区内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区之前,需先将合同(订单)通过EDI方式,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对企业发送的备案数据经审核后,自动存入电子帐册作为底帐数据[备案数据包括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计量单位、产销地及单(损)耗比例关系等内容] (三)货物进、出(口) 区内企业进、出区货物的通关,由区内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直接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现行的报关作业程序进行审单后,在卡口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并以查验、放行环节获取的数据建立企业底帐,作为监管、核销的依据。对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采取“备案制”管理,由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对区内企业与国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采取“报关制”管理,由区外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在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后续核销 企业每半年向海关报核一次,报核内容包括原材料的耗用量、产成品的出口量和对应的单(损)耗关系,残次品、废料和库存情况等。海关核销中调阅有关的备案底帐,将企业报送的原材料耗用情况、产成品出口情况与海关电子底帐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自动核扣。海关在核销结案前,须调阅企业的备案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明显异常的应及时开展稽查。 (五)海关与企业计算联网 由出口加工区还提供统一数据库平台,要求企业按海关要求报送数据。 二、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模式 承运进、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承运人及运输工具必须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首先。进境转关货物经进境地海关转关至出口加工区后,出口加工区海关根据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人申报(递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接单、查验放行海关通关手续后,进入出口加工区。 出境转关货物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加工区海关申报(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接单、查验放行海关通关手续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数据传输到出境地海关。货物运至出境口岸后,承运人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境地还海关理相关手续后,货物实际出境,并核销舱单后,将数据传输反馈到加工区海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对外贸易中,进料和来料是加工贸易的两种主要经营方式,出口货物分别享受退(免)税与免税,由于贸易方式与税收密切相关,是进料还是来料,是退税还是免税,税负低是主要影响因素。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一是贸易。进料加工是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技术设备,出口企业根据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将成品出口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二是风险。进料加工使用外汇占用周转资金,承担着出口货物质量与国外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不占用资金,也不考虑销售存在的风险。三是物权。进料加工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是买入与卖出的交易关系。来料加工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出口企业与外商之间是受托与委托的协议关系。四是税收。进料加工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 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免征 消费税 。外贸企业执行“免、退”税办法,其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原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税收比较与分析 在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的占比、征退税率之差的大小以及出口价格的高低,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对进料还是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在同等条件下,看点就是税负的差异(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一)征、退税率之差的大小 按照税法规定,外销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积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在外销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征、退税率之差越大,出口企业所要承担的成本税负就越高。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A为国外客商B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组成计税换算为人民币的价格为2000万元,加工后复出口的货物换算为人民币的总价格为5000万元(单证收齐)。假设货物全部出口无内销发生,其加工所耗国内购进的料件及其他费用进项税额为70万元人民币,适用税率为17%, 出口退税 率为13%,试分析出口企业选择进料还是来料加工较为合适。 1.采用来料加工方式:3500万元的出口货物免税,70万元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成本自行负担,其应 纳税 额为70万元。 2.采用进料加工方式:3500万元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进口料件2000万元所计算的免税税额不予办理退税,应在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抵减。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3500-2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0-(70-6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500-2000)×13%=195(万元) 则退税为10万元,免抵税额为185万元。如果考虑免抵税额参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 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计算,那么,其税费为18.5万元。 从以上假设的条件看,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企业应纳税额为零,只缴纳了18.5万元的税费,税负小于来料加工应缴纳的税款。 再假设,如果将原退税率13%下调为5%,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5%)=1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180)=1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2000)×5%=75(万元) 则免抵税额为75万元,其缴纳税费为7.5万元。如果采用来料加工,在税负上要少于进料加工方式。 (二)进口料件占比的多少 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国内耗料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税额的计算。 延用上例,如将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调增为90万元,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减为1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15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90-8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1500)×13%=455(万元) 其退税为10万元,免抵税额为250万元,缴纳税费为2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70万元,税负大于进料加工缴纳的25万元税费。 相反,如将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调减为10万元,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调增为30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300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10-2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3000)×13%=260(万元) 其免抵税额为65万元,缴纳的税费为6.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为10万元,税负小于进料加工的16.5万元应缴税款。 (三)出口货物价格的高低 延用上述案例,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如将出口价格上调为50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2000)×(17%-13%)=1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1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0-2000)×13%=390(万元) 其免抵税额为390万元,缴纳的税费为39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为70万元,税负小于进料加工万元的应缴税款。 相反,如将出口价格下调为2500万元,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2500-200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0-2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500-2000)×13%=65(万元) 其退税为50万元,免抵税额为15万元,税费为1.5万元。如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则应纳税额为70,税负大于进料加工1.5万元的应缴税款。 选择与效益 综上分析,加工贸易的选择必须要考虑以上三种条件,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 (一)当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较小,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小时,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因为在退税额中要抵减的进口料件不予退税额相对较少,应办理退税的实际数额就大。另外,征、退税率之差较小,则进项税转出的就少,相比之下容易形成留抵税额带来退税。 (二)当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较大,且征退税率之差较大时,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因为来料加工免税与征、退税之差大小无关,并且进口料件较大则说明国内耗料较少,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部分相对变小,所承担的税负相对变少,又不动用资金购买进口料件。相比之下,进料加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变大,有时在无内销的前提下也能形成倒缴税现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等贸易:买方承担向卖方购买同等价值商品或劳务。展卖:在本国举办和参加国外举办的各种国际性博览会或集市,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被称为“三来贸易”补偿贸易:我方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结合,通常称为“三来一补”。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边民进行跨省互市贸易的相关包括《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有: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批准;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等。《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批准;(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经营范围能增加对外贸易,但是必须首先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然后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2种观点: 公司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流程可能因公司类型和行业而异。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步骤:1. 了解公司现有的经营范围:首先,你需要确保你的公司已经具备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许可和资质。如果你的公司已经有进出口经营范围,那么你只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更新。2. 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根据你的公司类型和行业,你可能需要获得不同的许可和资质。这包括但不限于: - 进出口许可 - 海关登记 - 电子口岸认证 - 外汇许可 - 检验检疫许可 - 报关报检资质 - 国际快递许可证3. 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在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和资质后,你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更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你需要提供相关许可和资质的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文件。4. 变更税务登记证:公司还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变更申请,以更新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同样,你需要提供相关许可和资质的复印件。5. 变更海关登记:在进出口业务开始之前,你的公司需要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以更新海关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此外,你还需要与海关签订相关协议,以确保新的进出口业务得到适当监管。6. 联系银行:公司可能需要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联系,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服务。请注意,这些步骤可能因地方和公司类型而有所不同。在开始办理手续之前,请咨询当地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你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定和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经营范围能增加对外贸易。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对外贸易的,应当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再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1种观点: 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在于商品的所有权,在转口贸易当中是先从生产国家出口者那个地方转到第三个国家或者是地区的商人手中,再转到最终消费该商品的进口国商人手中,而在过境贸易当中商品的所有权利都不需要向第三个国家的商人进行转移,只是通过了第三个国家的国境,直接的转向消费国家的商人手中。而且如果是通过航空的方式将这个商品转移到第三个国家,这样的贸易也不称之为过境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含义:1.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所以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专用方式之一。2.过境贸易是商品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途中,途经其他国家,对途经国家来说,即为过境贸易。商品入境后不存放海关仓库就直接运出国境的,称为直接过境贸易;若存放海关仓库后未经加工整理又运往另一国的,称为间接过境贸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过境贸易和转口贸易的区别如下:1、过境贸易货物经过一个国家,直接运输到第三个国家,不需要在过境国停留,转口贸易货物经过一个国家,最终到达第三个国家后,再由第三个国家的进口商或用户接收和使用;2、过境贸易发生在两个相邻国家之间,比如两个陆地相连的国家之间的贸易,转口贸易通常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其中货物需要在转口国停留或进行加工、组装等处理;3、过境贸易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方便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可以让转口国获得经济利益,比如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打击转口贸易的目的如下:1、逃避贸易管制,某些国家会对某些国家或地区实施贸易管制,如禁止出口特定商品或技术,通过转口贸易,那些受到管制的货物或技术可以绕过这些管制,并抵达目的地国家;2、牵涉到非法活动,转口贸易往往与非法活动相联系,如走私、偷税漏税、伪造货物等等,这些活动会引起经济的不稳定和不安,并损害正常的贸易关系;3、危及,一些转口贸易涉及到敏感的军用技术和商品的进出口,不能对这些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就会危及和战略利益。综上所述,二者都是三国交易,需要过境三国,通过三国海关。转口贸易与过境贸易中的间接贸易相似,要在第三方国的码头仓库停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转口贸易流程是:进口单位先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出示营业执照或批准后证书,获得转口贸易资格;详尽书面解释+公章;出示购货合约及、售货合约及、进口付汇核销单、买方出去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比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缴付保函、付汇申报单。法律客观:《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