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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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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联系: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1种观点: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第二十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十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或者要求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十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第3种观点: 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是存在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改革开发三十多年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经济大国,却在国际上面临着巨大的反倾销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也是对倾销的一种措施,目的就是打击倾销行为。1.中国作为新兴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规模日益扩大,在市场竞争愈益激烈情况下,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2.经济衰退期间各国更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是规律性的表现;3.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规则。(1)反倾销涉及到经济问题,一旦国内由于倾销导致市场被外国产品占领,那么相关产业必将倒闭,相关产业链受损,引起实业、经济没落等现象(2)反倾销作为WTO的组成部分,形式合法,便于实施,被世界各国普遍使用。其初衷是反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但近年来发达国家强化、滥用反倾销进行歧视性。中国总贸易的增长、影响力加大、竞争力增强是主要原因,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例:1.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2.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3.为维护我国产业的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使受损害的产业得以较快康复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5.遏制了国外对我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和歧视性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或者要求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十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1种观点: 欧盟理事会发布公告称,裁定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对欧盟产业构成损害威胁,决定征收17.7%-39.2%的最终反倾销税。据了解,这是第一个针对中国钢铁产品以“损害威胁”(等同于‘莫须有’的罪名)立案的反倾销案例。中*协有关负责人称,欧盟开启了国际钢铁业贸易保护的恶劣先例,对中国钢铁行业和中国无缝管企业造成很大伤害。与刚刚召开的G20峰会各国发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倡议是背道而驰的。在欧盟作出裁定后的第二天,美国商务部紧随其后,宣布对中国碳钢和合金钢材质的无缝标准管、管道管和压力管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进行调查。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施以98.37%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的补贴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国庆刚刚过去,欧盟和美国就接连对中国企业扬起了反倾销大棒。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构成严重威胁,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作为一个日渐开放的贸易大国,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现状十分严峻。研究如何有效地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反倾销,对于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极为重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倾销与反倾销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倾销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国内;二是存在地理或关税上的壁垒,使得倾销到国外的商品不再低价流入国内市场。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进口国自身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了解倾销的概念之后,顾名思义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要证明其存在倾销和其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不过该协议没有作出具体判断。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个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既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本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第3种观点: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自我国加入世贸依赖,对外的贸易额和贸易规模都在迅速的扩大,在入世的短短三年来我国对外的总贸易额就已经突破了万亿美元,截止到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额同比增长近百分之一百五十,突破了两万五千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四分之三左右。从2001年到2008年的七年当中我国进出口总值就已经达到了11万亿美元。即便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2008年,我国对外的贸易额仍然同比增长了近五分之一,这也证明了我国出口能力逐年加强,但是与此同时伴随增多的也有非常多的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主要体现在反倾销诉讼方面。截止到2000年底,已经有超过30个地区和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涉及案件高达450多起,涉及的贸易金额多大数百亿美元。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逐渐增加,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这些反倾销的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各类经济体的出口贸易高速增长给其他进口国的同质或者相关的产业造成了非常大的竞争压力。2.随着自由贸易的发展,原有的关税的保护作用逐渐下降,一些非关税的竞争措施受到了很多国家的欢迎,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反倾销措施。3.我国经济的发展结构不合理,从而导致了出口的结构性问题,在某一行业的产品大量输出造成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萧条。4.很多进口国家本身的反倾销直接增加了反倾销案件的质量。另外,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也十分猖獗,这就导致了整个经济的局势不明朗,很多国家的夕阳产业或者发展中国家的重点产业都有可能受到外来产品的影响,导致了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保护自己所属范围内的经济。除此之外,很多企业对于反倾销诉讼的不及时也导致了反倾销诉讼的频发,很多的国家甚至还将中国视为计划经济国家,这就导致了我国的产品输出更容易被倾销产品输出,更加导致了我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甚至低于产品直接进行倾销以抢占市场,这就直接导致了实际的反倾销。二、我国对于反倾销的应对策略应对国际上的反倾销案件,各级部门应该和各类出口的经济体联合起来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我国的各级部门应充分利用世贸的贸易争端的调节机制加强和国外相关产业经济体和各级进行相关的商业交流,方面应该根据反倾销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国家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提出异议。及时通过双边或者多边的谈判中做好有关的实践,做好相关问题的澄清,同时督促入口国家对对华经济认定标准进行及时的修订,最终通过取消歧视性贸易策略来争取我国对外贸易的合法地位。在国际社会上要通过外交来增加其他国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认同感,为我国经济体出口创造更加有利的整体贸易环境,以增加其他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预测同时部门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培训来培养我国经济体的反倾销意识,通过建立反倾销基金来解决我国企业在应对倾销诉讼的经费巨大的问题,通过出口信用证和其他的补贴方式进行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同时对不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处罚性措施进行有效地奖励和制约,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除此之外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规范设置,通过合理的出口管理机制来进行重点行业的出口监督,以减少反倾销诉讼对出口经济体的影响。企业方面要进行积极调整战略,及时制定好国际化的经营战略,通过加强对国际进出口市场的研究来了解进口国家同类和相关产品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和其他销售信息制定出比较合理的出口战略。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尽一切可能地实现市场化,通过不断优化出口的结构和加大对产品本身的新技术投入,通过不断研发新的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树立自身的品牌意识,由传统的劳动密集性产品转向技术和资金导向的产品。通过合理地提高产品的售价以减少对反倾销的诉讼,同时要通过各个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减少价格之间的相互倾轧。企业要在对外产品输出的同时建立好和国际市场风险相关的风险预警制度,通过研究国际市场的需求、容量、竞争对手以及价格走势合理地调整好商品出口的规模和价格区间,通过已有的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建立出合理的产品生产、质量控制以及环境保护和进出口制度进行企业自身的自我保护。除此之外,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诉讼当中,应当通过熟悉国外的商品进出口国际管理合法地在反倾销诉讼过程中从被动转向主动地位。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诉讼当中应当积极应对,通过合理的规则合理地保护自身利益。根据我国商务部对进出口反倾销的应诉规定在企业接受调查范围内涉案的企业都是涉案企业,所有的涉案企业都应该积极地参加应诉工作,以此来维护我国的产品出口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要经过反倾销调查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要确定对国内的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是威胁,或对国内设立有关的产业形成实质阻碍;第三,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要在以上三个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反倾销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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