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纯粹行使个人行为,比如看守为泄私愤殴打犯人,此时其行为与职权并无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如果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也应当承受自己所造成的后果,国家也不会赔偿。最后是惯例的兜底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纳税人承担目前看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不同情况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赔偿方式有:(一)金钱赔偿。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赔偿方式。(二)返还财产。是税务机关将违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三)恢复原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者毁损而遭到破坏后,如有可能恢复的,应当有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赔偿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赔偿方式有:(一)金钱赔偿。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赔偿方式。(二)返还财产。是税务机关将违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三)恢复原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者毁损而遭到破坏后,如有可能恢复的,应当有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赔偿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2种观点: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的。(二)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三)赔偿是法定的。受害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赔偿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国家不负责赔偿。《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见,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可有以下两个途径:(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提出一项赔偿请求或者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权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救济,又对税务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种方法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须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先依行政复议程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带提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1种观点: 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职责过程中,若产生赔偿责任,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一、案件发生时间在税务机关设立前;二、行使职权符合法定程序;三、损失原因与税务机关职权行使无关。税务机关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主要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对他人的损害,就可能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并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案件发生时间在税务机关设立前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只有在设立后才具有相应的职能和责任,设立前的事项与税务机关无关。其次,行使职权符合法定程序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的,税务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已经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损失原因与税务机关职权行使无关的,税务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没有违法失职,但由于自然灾害、他人侵权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失的产生,就不属于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出现人员过失或者疏忽失误造成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人员过失或者疏忽失误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且事故的发生与税务机关的职权行使无关,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免责。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于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当损失的原因与税务机关职权行使无关时,则可以免除责任。因此,在税务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职权行使的规范和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损害赔偿款是不需要交纳个税的,因为法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因此,对当事人取得的损害赔偿款不用缴纳任何税款,相应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应当一律作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补偿金超过当地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倍以内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损害赔偿款是不需要交纳个税的,因为法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因此,对当事人取得的损害赔偿款不用缴纳任何税款,相应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应当一律作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补偿金超过当地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倍以内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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