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3种观点: 补充协议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补充协议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和合同一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开始生效后,双方又另外订了补充协议的,那么双方要根据补充协议来履行义务。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主合同和补充协议还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主合同还没有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以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履行的,将效力待定。我国法律规定,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前,若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会影响合同中存在的与解决争议方法相关的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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