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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可以退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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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房子的税可以退,但要满足退税的条件,比如以下情况,就可以退个人所得税:1、个人(包括夫妻两人,下同)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2、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3、对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4、对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5、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关于重庆市二首房首套房退 个人所得税 ,在重庆主城区首次按揭的购房者,同时在主城区内缴纳个税的购房产权人,可根据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度,享受财政补贴优惠。受此政策影响,9月中旬开始,重庆楼市成交明显升温开发商10月份的计划推盘量也大幅上涨。退税限额高达40%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的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主城区 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购房产权人,可成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具体的补助方式为: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住房总价的30%。重庆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一位首次购房者,如果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元,年缴个税为1.8万元。按照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规定,他可以获得7200元的补助,但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3种观点: 第一套房退税需要纳税人持退税要件到地税局窗口申请退税。退税具体步骤如下:1、窗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退库印鉴;2、到市地税局契税分局查询当时纳税的缴款书(该缴款书需要提交复印件给人民银行),到市地税局办公室加盖公章;3、到退税所涉区级财政局国库科审批并加盖退库印鉴,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批并加盖退库印鉴,到人民银行国库科审批;4、人民银行审批通过,通知地税局窗口,其后由地税局窗口专人电话通知退税申请人查询税款是否到账。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半;购买房屋面积小于90平米的,契税税率按1%计算;所购买的首套房面积在90-144平米的,契税税率为2%;所购买的首套房面积在144平米以上,契税税率为4%;二套房不管面积以下的都按4%收取契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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