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知识产权的获得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得要简单得多,这是因为版权是自动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获得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版权的自动获得原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也是该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来说,自动获得版权也许更有意义。此外,版权标记和版权登记是获得版权的额外方式,但它们与版权的获得关系不大。网络版权的获得基本上还是采取自动获得原则,但网络环境下的交互性可能使传统版权获得方式面临挑战。法律分析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得而言,知识产权的获得要相对简单得多。这是因为,按照目前的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版权都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自动获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版权自动产生于固定在有形介质上的原创性作品。在现实生活实践中,网络版权的获得会有哪些方式呢?1.版权的自动获得。版权的自动获得是指,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版权的自动获得,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获得方式,也是该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按照版权自动获得的原则,作品一经完成就可以获得版权,而不论有关作品是否发表或者是否提供给公众。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是先获得了版权,然后才有可能行使发表权或相关的经济权利。版权的自动获得,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来说,也许更有意义。而且,作者就未发表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经济权利,而且包括精神权利。此外,理解作品的完成,既不应该理解为整部作品的完成,也不应该理解为作品的最终完成。作品已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就自动产生版权。2.版权标记。加注版权标记,曾经是在很多国家获得版权的要件。根据《世界版权公约》和美国等国家的做法,版权标记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表示版权的©或Copyright或Copr.;二是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当出版物是录音制品时,表示版权的是小圆圈内加p(phonogram的缩写)。加注版权标记,一般是在作品出版时在出版物或复制品上加注。近年来,已经很少有国家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要件。加注版权标记,虽然在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与版权或著作权的获得毫无关系,但仍然保留了通告的作用。况且,加注版权标记也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只要权利人和出版者稍加留意就可以做到。3.版权登记。在历史上,曾经有一些国家实行登记获得版权或著作权的制度,作者或相关的权利人必须向有关的部门登记注册,才能获得版权。例如,西班牙的著作权法、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和《中华著作权法》以及地区《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近代以来,一些曾经实施过这一规定的国家,都已经放弃了这种制度。与登记获得版权相关的,是版权的登记——向特定的国家机构登记自己的版权。版权的登记,与版权的获得无关。当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影响版权的行使或者影响某些法律救济的获得。对于各种作品版权的获得,我国法律一直采取自动获得原则。另外,对于作品的登记,也有相应的作品版权登记制度——在省级以上版权管理机构建立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但作品登记与否完全自愿,登记证书仅可作为版权权利的初步证明(证据效力需要司法审判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司法或执法实践时审查核准),与版权的获得无关。应该说,网络版权的获得,基本还是采取自动获得原则,即不论何种类型的作品,也不论发表与否,都是自动享有网络版权的。只不过,这种对于传统作品比较适合的版权获得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挑战。网络的交互性使得作者或者与作品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在网络上发表和传播作品极其方便和容易,如果不对这种不要求任何形式要件的发表和传播作品行为加以和规范,将使网络作品传播活动存在一些误区,既不利于作品版权人,也不利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还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拓展延伸网络版权的登记制度是网络版权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版权的登记制度应运而生。根据该制度,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和销售,并在作品上传后向相关机构进行登记。这样,一旦作品被侵权或者发生其他意外情况,权利人可以通过登记证明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登记制度还可以帮助著作权人了解自己的作品是否已经被侵权,以及侵权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权利人进行维权和协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网络版权的登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保证。此外,一些机构可能会滥用登记制度,要求权利人进行不必要的登记,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因此,对于网络版权的登记制度,我们需要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加强其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网络文化健康有序的发展。结语知识产权的获得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得要简单得多,这是因为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版权的自动获得原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也是该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来说,自动获得版权也许更有意义。此外,版权标记和版权登记是获得版权的两种方式。虽然登记获得版权的制度在某些国家曾经实行过,但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了这种制度。对于网络版权的获得,我国法律一直采取自动获得原则,但网络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存在一些误区,需要加以和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通过付费购买版权,从而获得版权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