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关于房产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特殊房产的交易,主要的问题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说交易本身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并且新政策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是否超过144平方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法律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政策性住房,顾名思义就是享有政府相关税收、福利以及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均被人们称之为“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其中就包含了共有产权房、自住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等。主要住房类型有:1.共有产权房:顾名思义就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品牌房产开发商建设,售价普遍地域同地段、同品质的住房价格,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2.自住型商品房:改善型住房需求的住房。具备政策性与商品住房双重属性,但不属于保障性住房。3.经济适用房:顾名思义就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标准、供应对象以及售价,向低收入或者是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住房。4.限价商品房:又被称之为“两限房”,顾名思义就是“限套型、限房价”的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政策性住房有哪些特点政策性住房跟普通商品房相比,在贷款、出售等方面都是有所差异的。1.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较低普通住宅,首套房首付款比例≥35%,二套房首付款比例≥60%;非普通住宅,首套房首付款比例≥4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80%;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首套房首付款比例≥30%。2.提公积金付支付首付款购买北京市经适房、限价商品房以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3.再次出售有限制政策性住房跟商品房相比,出售都有相应的限制条件,比如:(1)共有产权住房:指购房者获得不动产权证没满五年的,禁止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若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可向房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按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产应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2)经济适用房:已买经适房家庭获得房子所有权证已满五年,产权人可根据市场价出售所买住房,并按政府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法律依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源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要求所有在职职工及其单位各自按一定比例缴存,形成属于职工个人的专项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方面通过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住房专项基金,并经过长期积累,使职工购房的自我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而住房消费能力的上升也会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实行“低存低贷”原则,由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为公积金缴纳者提供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购房融资,减轻了贷款者的还贷压力。另外,公积金的部分增值收益还可以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供资金来源,例如进行城市廉租房的建设等,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对我国城镇居民的购房提供金融支持,现已成为我国覆盖范围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2、经济适用房制度。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在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上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从国家层面干预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机制和资金流向,通过提供相关优惠政策,缓解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产物。3、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举措,目前在世界上实行范围最广、对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解决也最为有效。该制度以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住房或进行市场租金补贴的形式为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廉租房制度首次出现于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由于我国的城镇最低收入群体通常难以负担经济适用房,因此必须通过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来保障基本住房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1种观点: 处罚种类包含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处罚公示期从3个月至36个月不等若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再次收取佣金,严重者最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若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后,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严重者最高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公示3年,不得申请缩短公示期。若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严重者最高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样公示3年,不得申请缩短公示期。若将租赁住房用于销售、变相销售或者用于出租短租住房,严重者最高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公示3年,不得申请缩短公示期。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备案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或者管理能力,或者未建立健全、组织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的;(三)未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公示要求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名从业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或者未向意向承租人书面告知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再次收取佣金的。第六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将违法建设或者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二)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相关禁止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关禁止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从业。第七十条互联网信息平台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网信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进行核验、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留存登记档案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信息审查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发布房源信息相关记录的。第七十一条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将租赁住房用于销售、变相销售或者用于出租短租住房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北京市住房租赁条 例是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于2022年9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 例共分八章五十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押金、物业服务、维修、违规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条 例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租赁的物品、租期、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服务的内容与标准等。另外,出租人可以收取的最高租金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押金也应该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当月租金的二倍。对于物业服务和维修问题,条 例要求出租人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服务,承租人应当遵守合理使用和管理、避免损坏。此外,条 例还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如果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或者恶意拖延维修,将面临罚款等实质性惩罚;对于妨碍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擅自改变承租人锁具等违规行为,也会被依法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并且定期检查租赁物件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如果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或者恶意拖延维修,承租人可以要求降低或者免除租金,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