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恪尽职责,为人民服务,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禁止在职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利用职务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因此,住建局局长不可以兼任物业公司执行董事。这是因为住建局局长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职责是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而兼任物业公司执行董事则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此外,如果住建局局长在物业公司兼职,就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一些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这可能会导致其在职权范围内做出不公正的决策,对物业公司和业主都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