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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法的标准公益林有什么划定并公布?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1种观点: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益林的范围、分类、保护、利用和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旨在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关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公益林是指依法划定并由国家统一实行保护的山地、沙漠、湿地等特殊环境中的森林和植被,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该办法规定了公益林的分类、范围、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其中,对于公益林的分类,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同时,对于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公益林的保护重点在于恢复和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同时保护林木资源。而对于公益林的利用,则应该充分考虑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此外,《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与义务,明确了责任人的具体任务和保护措施。例如,对于公益林的鉴定、评估和监测,应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并做出相应的报告和处理。什么是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自然景观和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兼顾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教育、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公园。森林公园在推动亲近自然、生态旅游和建设生态文明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益林的范围、分类、保护、利用和管理,旨在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保护公益林资源,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护公益林资源,应当采取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保护森林生态安全,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退化等问题发生,促进公益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增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法律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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