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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案件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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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再审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吗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相应地,经审查裁定再审后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也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至少是中级法院。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其他法院”,应当是和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之所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把自己裁定再审的案件交下一级法院进行审理,除了考虑其工作性质外,主要是因为上级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应当再审的,也就基本认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使将案件的再审审理任务交给下一级其他法院完成,或者交给原审法院完成,一般也都会纠正的原判决、裁定的错误,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司法便民的原则,减少当事人因为再审而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城市流动的负担。二、有权再审的法院有哪些有权进行再审的法院是原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院审理程序的不同决定再审的审理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上级法院的指令对本院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近犯罪地和诉讼参与人,有利于核实案情,复查证据,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能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当事人对原审判人员疑虑与不信任的弊病。其中,若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其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可以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如果不宜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自行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者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但不能指令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再审。如上所述,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有较多优点,故此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指令一审法院再审;生效的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指令二审法院再审。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对于那些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负责、重大,或者有经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可以提审。这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案件更为中立、公正地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下级法院对于某些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也可以提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提审的上级法院,可以是原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任何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2种观点: 一、再审审理期限有多长1、再审审理期限有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再审审理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2、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二、罪犯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是什么罪犯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是,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处理。申诉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提出的申诉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过轻的,也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和申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有: 1、死刑复核案件; 2、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4、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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