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由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是什么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二、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条件有哪些交付风险转移是为了解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变异、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民法典的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由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是什么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1种观点: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1种观点: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是:标的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售者承担,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购者承担。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一般视为转移占有,售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者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交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购者承担。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买受人违约时,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还未交付,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由买受人承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当事人有约定的要依照约定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谁来承担责任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如果标的物还未交付,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谁来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一房二卖的出卖人如未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手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时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其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数个买受人同时行使请求权向人民诉讼的,人民应将房屋判决先行交付给先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谁来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责任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2种观点: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负担;2、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取的规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规则,有的国家采用“交付转移风险”规则,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3、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对风险的负担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3种观点: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谁来承担之前我们已经讲过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那在其他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怎么进行承担《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路货买卖出卖人隐瞒风险事实之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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