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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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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3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1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3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形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1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2种观点: 简易程序典型分布于刑事、民事,两大部门法之中,不同的法,不同的法律关系,简易程序的规定也不近相同。下面就由法律律师为你细讲两大部门法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时间是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刑事简易程序:1、审理法院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案件类型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审理期限起算时间自案件受理后20日以内民事简易程序:1、审理法院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一审案件,2、案件类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3、审理期限起算时间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种观点: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种观点: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从最初立案次日计算审限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第3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时限怎么计算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 法院 立案之日计算。 根据 民事诉讼 法第163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可见,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对有关的回答,如果现实中您不幸遇到了相关的纠纷,其实对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很多,但如果您选择走法律程序,专业的人来为你解答将对您更为有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在线咨询或者 找律师 咨询。法律客观: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2种观点: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种观点: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如下:1、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2、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按照阶段进行。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不受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不受开庭审理阶段的限制。4、适用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总的来讲,简易程序虽然说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是简易程序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的,一般情况下,是争议比较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一些大型的案件或者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是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2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当场开庭,不需要另外通知时间。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 一审 诉讼 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 传唤 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 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是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2种观点: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3、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2、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种观点: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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