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由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是什么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二、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条件有哪些交付风险转移是为了解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变异、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民法典的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由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是什么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应予支持。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1种观点: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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