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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管理要做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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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要全方位和全过程加强企业现金管理(一)统管资金,统一调配使用资金,加强对企业分公司现金的管理为防止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许多企业都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现金管理的措施。可以借鉴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对自己的分公司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对各部门实行备用金制;严格分公司开立银行帐户的管理:“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统一上缴企业总部统一划拨,分公司所需资金,则由企业总部统一审核和安排等。(二)加强对往来款项和存货的管理,加速资金的周转企业应下列措施,减少现金的流出,增加现金的流入,减少资金占压时间:加强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的管理;加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一、防范金融犯罪的相关措施1、建立建全有关规定建立对境外驻中国办事处、代表处的严格审批制度。对境外公司申请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实行严格的审查。改变以往程序性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申请的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更要对其境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进行审查,对仅在境外注册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公司的申请不予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管,对其活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投资理财、咨询管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各网站要对客户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拒绝违法广告的传播,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有发放违法广告信息,除及时删除外,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金融、外汇监管部门要对个人及企业银行资金的异常进行加强监控,不仅要了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更要掌握其用途,发现存有问题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加强法制宣传及投资理财知识普及教育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向市民宣传中国有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让市民了解有关法规,做到自觉地遵守。市民在投资理财前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投资者在投资或接受代理商、经纪人服务时要认真审查对方从业资格,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不全权委托、不将交易密码告诉他人,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上当,金融监管部门对有关企业单位通过非金融行业的钱庄进行借贷,外汇买卖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和教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二、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1)企业要讲究信誉。企业在与银行的交往中,要使银行对贷款的安全性绝对放心。首先,企业要注意抓好资金的日常管理。因为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考察时往往是从企业资金的使用、周转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入手。其次,企业应经常主动地向银行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使银行在与企业经常性的沟通中,加强对企业的信任度。最后,企业还应苦练内功,真正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用实际行动建立良好的信誉。(2)企业要有耐心。在争取贷款时要有耐心,充分理解和体谅银行的难处,避免一时冲动伤和气,以致得不偿失。(3)要主动、热情地配合银行开展各项工作。如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种调查,认真填写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贷款到期主动按时履行还款或展期手续,以取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任等。

第2种观点: (一)强化现金流量管理意识现金流量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指标,是判断企业财务风险大小的重要依据,现金流量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企业首先要培养管理层的现金流量管理意识。企业管理者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现金流管理,树立现金流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战略地位,把现金流作为企业运营成果的评价标准。企业决策应定位于在保持良性现金流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不能以牺牲长期现金流量来改善短期利润状况,避免出现良好的经营成果与堪忧的财务状况并存的尴尬局面。其次,企业中各个管理层次的员工也要树立现金流量意识观念。一方面,要让企业每一名员工意识到加强企业现金流的重要性,转变那种传统的“产量至上、利润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现金为王”的理念,强化全员参与现金流管理的意识。另一方面,要用动态的眼光看待企业的现金流管理。现金流管理不单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涉及到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门和每一笔业务,各级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员工都应采取共同利益战略计划,进行良好沟通。(二)建立健全现金流量内部控制系统现金流量内部控制系统旨在制定出现金流量管理的标准,对企业的筹资、投资、分配等环节的现金流量实施调整和控制。首先,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统一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各管理层在现金流量控制的责任和义务,资金管理部门与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以便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守其责、强化监督、防止越权、堵塞漏洞。其次,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一是对采购业务进行比较严密的监控,减少不必要的现金流出,精确安排现金付款的时间。二是为了加快现金流量的流转,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三是加强存货管理,充分发挥存货功能的同时降低库存成本、增加收益,实现存货成本与收益的最佳组合。四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进行事前预测和分析、事中、事后的监督,注意有关现金流量和现金余额的信息,找出异常情况及其症结,结合现金流量管理目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施加影响或调节,规避财务风险和提高现金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三)重视现金流量预算管理以现金流入、流出控制为核心的企业财务管理,离开了现金流量预算管理,也就失去了管理的依据和管理重心。企业应该对未来的现金状况进行预测,具体编制时应根据生产、销售、投资、资产经营等部门的业务收支预算进行编制,不仅编制现金流量年度预算,更应重视现金流量月度预算的编制,以便及时做出筹资方案、资金调度和使用方案。(四)做好企业现金流量分析与考核一是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来判断现金流量的合理性。评价一个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健康,首先应了解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企业会经历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要从现金流量表中获取的数据与公司实际的生命周期进行比较,以清楚地发现企业现金流量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企业前后几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现金流量的变动趋势,从而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重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分析。决定企业生存周期的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只有具备良好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企业才能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三是重视收益质量分析。收益质量分析主要是分析会计收益和净现金流量的比例关系。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看,评价收益质量的财务比率主要有:营运指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和营业现金稳定性。在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将这些比率作为部门或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指标,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确实重视现金流量,从而通过现金流量的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总之,企业现金流量在循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现金流量的管理可以对企业债务风险、营运资金周转风险以及企业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同时安排现金流量在时间和数量符合企业财务需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3种观点: 1.现金库存管理的基本规定(1)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储蓄存款方式存储。小企业收入的所有现金应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存储在财会部门或开户银行,无论是收入的利息归小企业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都不能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2)不能以“白条”抵库。“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凭据,故“白条”不能作为记账的凭据。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白条”顶抵现金,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还往往会使账面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用“白条”支付现金,付出随意性大,容易产生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问题,付出后不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便于进行财务管理。“白条”一般不便于管理,一旦丢失,无据可查,难以分清责任,有时会给小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3)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账外账”,是指有的小企业将一部分收入没有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而是在小企业核算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来记录财务统管之外的收入。“账外账”有的是财会部门自己设置的,也有的是小企业其他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又称“钱柜”,是小企业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与小企业设置的“账外账”相关联,有“账外账”就有“小金库”,有“小金库”就有“账外账”。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为各种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危害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小企业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小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小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按照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其核定程序为:(1)由开户小企业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公式为: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由开户小企业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申请批准书”。(3)开户小企业将申请批准书报送主管部门,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开户小企业以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一般而言,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来补充(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小企业向开户银行领取部分,不能超过补充限额不足部分。再者,小企业向开户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小企业的库存限额之内。

第1种观点: 1.现金库存管理的基本规定(1)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储蓄存款方式存储。小企业收入的所有现金应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存储在财会部门或开户银行,无论是收入的利息归小企业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都不能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2)不能以“白条”抵库。“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凭据,故“白条”不能作为记账的凭据。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白条”顶抵现金,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还往往会使账面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用“白条”支付现金,付出随意性大,容易产生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问题,付出后不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便于进行财务管理。“白条”一般不便于管理,一旦丢失,无据可查,难以分清责任,有时会给小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3)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账外账”,是指有的小企业将一部分收入没有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而是在小企业核算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来记录财务统管之外的收入。“账外账”有的是财会部门自己设置的,也有的是小企业其他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又称“钱柜”,是小企业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与小企业设置的“账外账”相关联,有“账外账”就有“小金库”,有“小金库”就有“账外账”。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为各种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危害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小企业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小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小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按照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其核定程序为:(1)由开户小企业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公式为: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由开户小企业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申请批准书”。(3)开户小企业将申请批准书报送主管部门,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开户小企业以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一般而言,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来补充(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小企业向开户银行领取部分,不能超过补充限额不足部分。再者,小企业向开户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小企业的库存限额之内。

第2种观点: 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及限额: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包括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费等。零星支出在结算起点以下可使用现金,超过限额部分需转账或以支票支付。除特殊情况外,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现金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需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支付。法律分析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结语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在开支使用现金时必须符合规定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有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现金。零星支出在结算起点以下可以使用现金,但超过结算起点的应进行银行转账结算。除特殊情况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支付。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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