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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是物权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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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由交付这一行为完成,民法上,交付的原意仅指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实践中,动产的交付并非全是由让与人之手直接交到受让人之手,民法典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即是--种例外情形,它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一、善意取得是指什么?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非法将他人占有的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动产,则取得动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二、民法典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如何规定的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由交付这一行为完成,民法上,交付的原意仅指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实践中,动产的交付并非全是由让与人之手直接交到受让人之手,民法典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即是--种例外情形,它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属于占有改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指示交付是客观经济生活的反映。例如,甲将电脑出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其间甲又将该电脑出售给丙。但因租期未满,甲无法将电脑取回,也无法将电脑实际移交给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调不实际移交电脑,丙即不能取得所有权,显然不符合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设置一种更为便捷的做法,通过移转返还请求权的方式代替交付,使丙可以及时取得该台电脑的所有权。指示交付制度符合物权让与人、受让人和第三人的实际利益,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相应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本法对指示交付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本身无法展示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的外在表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妨害。一、关于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吗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其必定会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出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对较弱,但也因为如此,才更能够显示出公信的效力强度,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出让利外观的理解,增强了其对出让人的信赖,从而与之为交易行为。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的公信力,对于否定论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片面的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并不违背善意取得公信力的本质特征。二、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2、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3、指示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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