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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鉴定意见有异议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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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重大明确的异议且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时,重新鉴定程序方能启动,原有的鉴定意见才会失去证据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补充鉴定或修正鉴定意见及重新质证可以解决的,一般不会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司法鉴定投诉是指投诉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事项。投诉人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请时,应当附带提交完整齐全的书面投诉材料。若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第2种观点: 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法律规定在10到15日内提出异议。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2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二、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三、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重大明确的异议且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时,重新鉴定程序方能启动,原有的鉴定意见才会失去证据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补充鉴定或修正鉴定意见及重新质证可以解决的,一般不会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司法鉴定投诉是指投诉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事项。投诉人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请时,应当附带提交完整齐全的书面投诉材料。若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第2种观点: 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法律规定在10到15日内提出异议。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2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二、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三、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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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观点: 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法律规定在10到15日内提出异议。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2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二、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三、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重大明确的异议且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时,重新鉴定程序方能启动,原有的鉴定意见才会失去证据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补充鉴定或修正鉴定意见及重新质证可以解决的,一般不会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司法鉴定投诉是指投诉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事项。投诉人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请时,应当附带提交完整齐全的书面投诉材料。若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第2种观点: 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法律规定在10到15日内提出异议。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司法鉴定结果可以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要只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2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二、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假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初鉴定时期,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三、当事人自己主动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的时候,可以积极搜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刑事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第2种观点: 一、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怎么办1、对伤情鉴定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如下:(1)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不仅要单纯地提出申请,还要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2)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被撤销;(3)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二、工伤鉴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事故情况材料;5、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刑事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重大明确的异议且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时,重新鉴定程序方能启动,原有的鉴定意见才会失去证据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补充鉴定或修正鉴定意见及重新质证可以解决的,一般不会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司法鉴定投诉是指投诉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事项。投诉人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请时,应当附带提交完整齐全的书面投诉材料。若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第2种观点: 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法律规定在10到15日内提出异议。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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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刑事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法律规定在10到15日内提出异议。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3种观点: 一、对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进行审查对他们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具备参加鉴定的资格(参加法医鉴定的法医具备专医从业资格其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并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完整、全面,进行审查。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审查。对鉴定过程度和鉴定评述的理论依据进行审查。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二、亦可主动收集鉴定中其他问题,以充分的事实证据,让法官认识到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从而批准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判决结果。原来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进行处理只能在原案件中由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询问,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使司法鉴定是否为虚假鉴定成为一个的案件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查明。《全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据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司法鉴定中心,要求依法撤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并追究虚假鉴定的违法责任.对司法局做出的答复不服时,向北京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北京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北京市司法局收到投诉后履行了鉴定机构管理的监管职能,维持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答复,可向北京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并判决北京市司法局履行查处司法鉴定中心虚假鉴定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刑事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一、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怎么办1、对伤情鉴定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如下:(1)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不仅要单纯地提出申请,还要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2)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被撤销;(3)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二、工伤鉴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事故情况材料;5、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1、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不仅要单纯地提出申请,还要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准许重新鉴定。2、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期间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从而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被撤销。3、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一、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二、申请重新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刑事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第2种观点: 对鉴定意见书不服的,法律规定在10到15日内提出异议。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刑事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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