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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捕后法院尚未宣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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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捕后法院未予审判的主要原因在于仍需充实定罪量刑所需的证据链条。
定罪须有严谨完备的证据链条予以确证。
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有力支撑,凡能揭露案件真貌者皆属证据范畴。
证据问题无疑是诉讼之核心所在,诉讼进程始终围绕证据收集与运用而展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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