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所需资料如下:
1. 身份证明文书;
2. 证实债务存在之文件(如合同、收据、借据、欠条、协议、信函、电报等);
3. 债权方追讨款项及其利息之证据;
4. 利息计算细节和相关依据;
5. 担保或抵押凭证、债务转让证明等;
6. 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仲裁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以及可供查封之财产具体位置、数量、价值,以及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详情;
7. 债务方家庭主要成员信息;
8. 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相关材料;
9.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提交书面申请。
上述所有证据均须在法庭上出示原件。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