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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或组织具有送养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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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作为送养人的个人或团体包含了孤儿的监护者、儿童福利机构及身陷特殊困境无法抚育孩子的生父母。
具体分析如下:
1. 此处所言的“孤儿”指的是自身父母亡故或被法院裁定已亡的未成年人;
2. 结合实际情况,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涵盖了各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抚养孤儿和生父母不在世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院;
3. 对于“特殊困境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需关注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仅能以存在特殊困境为由送养子女的生父母,排除养父母、继父母;
其次,生父母须确实陷入特殊困境方能送养子女;
最后,在因特殊困境无力抚养子女而决定送养时,必须由生父与生母共同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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