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通常能得到减轻处罚,除非存在极端情况或故意规避法律制裁之动机。
例如,若行为人肇事后能主动投案,且供认不讳,仍可视为自首情节。
具体来讲,以下三点可以作为解释:
1. 自首制度乃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
2. “逃逸”与“自首”是基于不同意图所为的行为,应分别评估;
3. 对肇事后投案并承认罪行的人实行自首政策,有利于激发他们自觉自新、悔过自新的主动性;
也能缩短案件查明真相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这无疑符合刑法的初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