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征补,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拆除房屋拥有者作出的补偿。
补偿可采用货币或资产交换等多种形式进行。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市政府及县级行政单位应对被征收人进行如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
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相关费用;
以及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停止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外,市县两级行政机构应规定补助及奖励措施,以此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