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本人签署的合同时效难以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我们知道,民法确立了以自愿公平为原则的合同制度,因此签定合同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
可见,合同并非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认可,由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署名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同等法力效应。
然而,代理人若越权或未经得本人许可所签署的法律行为则属效力待定范畴,有待本人确认后方能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