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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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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会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结语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必须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请务必提供完整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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