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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企业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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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此,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民事主体与无限责任

民事主体与无限责任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无限责任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承担的责任没有上限,即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没有终点,而是一直持续到民事主体死亡或者民事主体终止。

在实际生活中,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财产责任、人身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中,财产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人身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合同中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侵权行为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民事主体与无限责任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责任问题。民事主体需要对自己的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结语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此,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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