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重点介绍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和办理流程。房地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否则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审核抵押权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范围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法律
法律分析
在债务人将房地产作为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后,当事人应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抵押登记办理范围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申请材料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情形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注销登记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和《抵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办理的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1. 抵押权人应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
2.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抵押权人提交的申请后,会对抵押物及其权属进行核实,如抵押物权属证明真实、合法,抵押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3. 如果抵押物权属证明存在异议,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4. 抵押权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押登记申请,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能会影响抵押物权属的登记。
5. 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权人应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如有疑问或需要提供更多资料,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
6. 抵押登记申请提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对抵押物权属进行登记,抵押权人应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及时领取抵押登记证明,以便于办理相关手续。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抵押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登记的合法有效。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登记效率,为抵押权人和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结语
在债务人将房地产作为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后,当事人应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抵押登记办理范围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申请材料包括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如果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供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如果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需要提供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抵押权发生变更或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10-21) 第十四条 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10-21)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