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地点和依据。办理地点位于扬州市百祥路35号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的33.34.36..37.39.40窗口。办理依据是《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登记发生效力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地点位于扬州市百祥路35号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的33.34.36..37.39.40窗口。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地方在哪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办理地点应当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因此,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办理地点应当为扬州本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公正、安全的登记服务,并应当依法及时登记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办理,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可能会要求权利人本人到场进行签名确认,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利人的权益。
总之,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办理地点应当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完成登记服务,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权利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 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