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陪嫁物是否属婚前个人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若是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是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物,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陪嫁物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当然,如果该陪嫁物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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