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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回收措施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

第一,应收账款无非需要有人去催收,那么第一种应收账款回收方式便是由债权人企业业务员自己清收。这种应收账款的利处在于,业务人员对客户比较了解,这源于业务员在销售和跟踪服务过程中与客户建立的关系和交情,更容易打交道,由业务人员催款也显得理所当然。

第二,会议催款,这种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主要针对较难清收的情况,可以由公司组织专职机构进行调解与欠款客户面对面沟通,谈判。这种应收账款的利处在于可以避免业务员不成熟的催款方式,避免将应收账款的环境带进极端里面。

第三,委托方式。这种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保险系数最高。因为在企业内部业务人员的努力下或者在会议催款,众人智慧结合的努力下都未能让欠款客户动容,只能选择专业的催款机构或者收款代理机构。其利处在于减少应收账款催收成本;有效回收应收账款。

综上,各种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都要针对债务性质来确定,为了避免更大的应收账款催收失败的风险,第三种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被广泛应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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