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此规定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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