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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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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全措施,是指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责任事故而引起债务纠纷时,受益方或者受损方为了使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而采取要求责任方或者对方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的措施。这种担保有现金、银行和信用三种担保形式。

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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