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普遍调整是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适当倾斜的对象包括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
法律分析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的精神,以及考虑到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拓展延伸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何计算增加的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92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个人账户养老金由退休人员本人管理。
那么,如何计算增加的养老金呢?根据通知,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额按照本人退休前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缴费年限和基础养老金水平确定。具体来说,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20年计算;缴费年限累计满30年不满40年的,按30年计算。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年限来计算增加的养老金。
结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的精神,以及考虑到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