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承诺被撤回;(2)迟到的承诺;(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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