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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他人同意拍照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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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拍照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拍照的用途、方式和目的。如果拍照是为了新闻报道,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拍照是为了商业活动等目的,则可能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偷拍者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偷窥、偷拍、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可能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拍照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拍照的用途、方式和目的。如果拍照是为了新闻报道,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拍照是为了商业活动等目的,则可能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偷拍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拓展延伸

偷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记录、公开或者传播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在我国,偷拍是违法行为,侵犯了被拍摄人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使用、公开传播他人的私密信息。

偷拍的行为既包括在他人公共活动场所、工作场所等地方进行偷拍,也包括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途径获取私密信息。这些行为对被拍摄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同时,偷拍行为还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明星八卦、隐私泄露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偷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打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权,避免从事任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拍照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拍照的用途、方式和目的。如果拍照是为了新闻报道,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拍照是为了商业活动等目的,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无论是偷拍还是合法拍照,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偷拍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08-02)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08-02)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拍卖法(2015-04-24)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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