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楼上漏水损失评估的相关内容。如果楼上漏水问题导致受影响的一方便可以联系房屋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要求相邻方立即进行修补,或者向相邻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此外,文章还探讨了楼上漏水责任归属和房屋顶楼漏水的保质期等相关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关于楼上漏水损失评估:
在楼上漏水问题导致受影响的一方便首先联系房屋质量检验部门,请求对漏水原因以及补漏方法进行评估。一旦评估结果出来,如果问题是由相邻方引起的,受影响方可以依据评估结果要求相邻方立即进行修补,同时也可以向相邻方提出在修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
二、楼上漏水责任谁负责
楼上漏水责任谁负责视具体而定:
1.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由物业承担;
2.如果是由于业主的人为原因造成漏水的,则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业主进行维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房屋顶楼漏水的保质期
对于商品房,来楼顶防水层的质保源期是5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拓展延伸
房屋顶楼防水层质保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防水层、防潮层、防水隔离层等设施的保修期限为五十年。同时,《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防水层、防潮层、防水隔离层的保修期限为五十年。
因此,房屋顶楼防水层质保期限为五十年,与《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水层、防潮层、防水隔离层的结构形式、使用材料和改变防水层、防潮层、防水隔离层的保护层。
结语
受影响的方应联系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要求相邻方立即进行修补,并向相邻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同时,应根据《民法典》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