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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滑坡事故地点挖出七百具尸体,网络造谣属于什么罪

来源:意榕旅游网

该条法规主要规定了散布谣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同时,规定了信息网络的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会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则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

1.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2.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3.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在微博“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救援处置情况通报”后杜撰跟帖称:“已经挖出七百具尸体了”,扰乱社会秩序,其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被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拓展延伸

谣言的传播对于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法律对谣言传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散布谣言,谎称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谣言的传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谣言必须具有足以使不特定人相信的事实。同时,谣言的传播范围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即谣言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传播,才能被认定为谣言。如果散布的谣言没有上述情形,或者没有传播到规定的范围,则不构成谣言罪。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散布谣言的行为,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谣言的传播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提高警惕,避免传播谣言,理性看待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等行为将会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刘某在微博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被依法处罚。同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也会被以共同犯罪论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散布谣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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